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組成賣淫罪的量刑起點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組織未成年人賣淫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據實際案情判刑。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别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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