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程序的法律規定如下:
如果涉嫌犯罪,符合逮捕條件的,公安局應當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批準後,公安局執行逮捕,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如果在24小時進行訊問,并且在24小時内通知家人。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接到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并将執行回執送達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如果未能執行,也應當将回執送達人民檢察院,并寫明未能執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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