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曠工,就是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而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标準,關鍵是是否到崗工作。
勞動法并沒有規定勞動者曠工多少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員工曠工幾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行規定。這裡應注意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需要具有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
内容合法,指内容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程序合法主要指,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讨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确定。制度制定好以後,用人單位應當将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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