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交稅,企業取得的各類财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财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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