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适當提高繳存比例。
2、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拟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原則上按照繳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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