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産生,具體的競争原則參看如下:
1、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原則,對所有有效的買單按申報價由高到低排列,對所有有效的賣單按申報價由低到高排列。
2、交易系統依次将排在隊列前面的買單和賣單配對成交,直到不能成交為止。
3、如果最後一筆成交是完全成交,即買單數量與賣單數量相等,則取最後一筆成交的買入申報價和賣出申報價的算術平均價為開盤價;如果最後一筆成交是部分成交,則取部分成交的定單申報價為開盤價。該價格按期貨合約的最小變動價位取整。
4、如果沒有成交,則以集合競價後的第一筆成交價為開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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