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具折舊年限是4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産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産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産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餘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固定資産的折舊方法一經确定,不得随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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