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抗辯事由包含以下: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2、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8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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