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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産不可以用于提供擔保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04 15:33:41

  根據《擔保法》第37條規定,下列财産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争議的财産;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财産;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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