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知識

 > 喪失教師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喪失教師資格是怎樣規定的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04 03:46:08

  1、《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2、《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3、《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1)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知識资讯推荐

热门知識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