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機動車駕駛時,應當随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未帶駕照則屬于“不帶證駕駛”,一般被查到之後,一般交警會警告處理,視情節可采取暫扣車輛,等駕駛員提供相應證件,或者查詢符合要求,便可歸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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