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辯護是辯護制度的一種,是辯護制度功能的重要實現形式。我國并沒有建立強制辯護制度,需要按程序正義理論、憲政理論的精神進行構建,以保護憲法基本權利的力度對其加以重視。強制辯護适用于下列三類案件: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
主要種類:
1、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這種辯護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2、委托辯護。
3、指定辯護。
我國的指定辯護隻适用于審判階段,被指定的辯護人隻能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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