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變更引起已标價工程量清單項目變化估價原則;
(二)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造成措施項目變化的估價原則;
(三)工程變更項目,中标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标控制價偏差較大的估價原則;
(四)工程變更删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工作或工程的估價原則;
(五)因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偏差較大時的估價原則。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十八條規定,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公開招标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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