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租金計算規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公有住房月标準租金支出超過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請減免。住房建築面積超過面積控制标準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減免。
2、享受離休待遇的幹部或已故離休幹部配偶的住房(按離休幹部或已故離休幹部配偶本人戶口所在地),提租後新增租金全部減免。
3、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或特等、一等傷殘軍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實付租金的基礎上,增租部分全部減免。
4、民政部門确認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的,在上一年實付租金基礎上,增租部分全部減免。
以上可減免的租金都需承租人持戶口簿向住房管理單位提出申請,領取“公有住房提租後減免申請審核表”,填妥交街道有關部門審核後,由住房管理單位核定減免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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