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在上世紀70年代頒布專利法,規定對藥品的産品專利不保護,隻保護生産過程方法專利,同時,印度還頒布了藥品價格管制法規,從而限制跨國藥企,間接的保護了本國的仿制藥企業。
印度加入WTO後,必須要按國際規則行事,以前的那一套行不通了。
于是印度修改了專利法,開始保護藥品的産品專利,但印度給自己留了一條後路,就是對藥品專利強制許可和授權限制。
所謂強制許可,就是允許發展中國家利用強制許可制度生産專利藥品。獲得強制許可需要滿足下面四個條件中的一個。
①版權方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
②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強制許可。
③對于反壟斷行為的強制許可。
④依賴性專利的交叉強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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