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規定:
1、報案,一般應按“屬地原則”以書面或口頭向案件發生地的公安機關提出。
2、報案者應當接受民警的詢問,并制成筆錄。
3、報案者應如實反映情況和線索,不得誇大事實或誣告,誣告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4、報案者有權要求公安機關保障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5、報案者如果不願公開自己姓名和報案的行為,有權要求公安機關為其保密。
6、報案者所報案的案件非刑警支隊管轄,有權要求接待人員作出說明和指導到相應部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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