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的發放标準是相當于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至150%,具體金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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