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使用日期是一種在生産、銷售産品時的标識。一般是以年、月、日的方式進行标識,限期使用日期是截至使用日期,超過這個日期,則為“過期”。這在食品護膚化妝品中較為常見,超過這個日期,可能效果将不存在或者更甚者産生危害,如果購買到這種“過期”的産品,可以請求商家進行索賠。
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及其他規定,經營者應當在其生産、銷售的産品上标注産品标識,并保證其産品或者其産品包裝上的标識真實,限期使用的産品,應當在顯着位置清晰地标明生産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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