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輕傷的鑒定标準是,如果對人的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的,為輕傷。鑒定要考慮損傷和既往傷病的共同作用。
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标準》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傷病關系處理
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标準相應條款進行鑒定。
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标準相應條款适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
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鑒定,隻說明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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