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血樣提取條件。交通警察查處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需嚴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執行執法工作規範》的相關規定進行。發現駕駛人有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的,首先應及時采取呼氣酒精測試。對适用血樣提取檢驗酒精含量的方式,隻限用于3種情況:1、呼氣酒精測試當事人對結果有異議;2、當事人不配合進行呼氣酒精測試;3、涉嫌酒後駕駛的機動車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
及時固定犯罪證據。犯罪證據涵蓋查獲酒後駕駛機動車嫌疑人的全過程,需固定的犯罪證據包括呼氣酒精測試以及提取血樣酒精濃度測試的過程,及時制作現場調查記錄。可通過拍照、錄像、見證人證言等方式對犯罪證據加以固定,同時可以依法規定對當事人機動車駕駛證及其機動車予以扣押。
完善醒酒約束措施。被查出的酒後駕駛嫌疑人仍在醉酒狀态下的,首先應當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帶至醒酒約束場所進行約束至其酒醒的人員,應有2名以上交警或1名交警與2名以上交通協管員。對于酒後舉止失控的當事人,不得适用手铐、腳鐐等警械,但可以視情況加以約束帶或警繩限制。醒酒約束過程中,确保當事人安全,對其加強監護。确認其酒醒後應立即解除約束而進行詢問。
改進執勤檢查方式。交警在道路上在檢查酒後駕駛行為時,應當根據車流量情況采取科學有效的方式,合理攔截車輛檢查,保證交通順暢。車流量較大時,應當采取減少檢查車輛數量或暫時停止攔截等方式,從而确保現場的安全有序。在對駕駛人進行檢查時使用文明規範用語,遵守工作程序,保證當事人按要求接受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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