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标法》第十四條:馳名商标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标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衆對該商标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标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标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标作為馳名商标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标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标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标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标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标争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标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标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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