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罰是指教師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脅,或以其他強制性的手段,侵害學生的身體健康的侵權行為。如毆打、罰站、下蹲、超過身體極限的運動、刮臉、打嘴巴等行為。
對于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我國法律明确規定了處罰措施。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對于體罰學生的教師本人可以進行處罰。因此老師是不能體罰學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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