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代女兒簽訂借款協議的,如果女兒有出借授權委托書的,借款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沒有授權或者女兒沒有追認的,借款協議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内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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