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罰決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相關當事人領取扣留的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處理完無證違章後,機動車手續其全,可以領車回家(這裡指無交通事故)。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沒有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将該機動車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價款上繳國庫;非法拼裝的機動車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予以報廢;機動車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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