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權分立的主要内容包括把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并要求三權分别屬于議會、國王和法院。三權分立制度的理論基礎是17—18世紀西歐資産階級革命時期英國資産階級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國資産階級啟蒙學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權學說。這一學說基于這樣一個理論前提,即絕對的權力導緻絕對的腐敗,所以國家權力應該分立,互相制衡。資産階級的思想家們希望據此建立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英法資産階級革命和美國獨立戰争以後,三權分立成為資産階級建立國家制度的根本原則。在當代,盡管西方國家的政治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但三權分立仍然是它的一個根本特點。對于這種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認為隻有實行三權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實行這種制度,就是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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