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确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确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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