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了解案情,确定存在勞動關系的單位,即找到被申請人。
2、确定有管轄權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一般是區縣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法律規定勞動争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委員會管轄。
3、寫好《勞動争議仲裁申請書》。
4、準備證據,可以把《勞動合同》、工資單、社保明細等書面材料準備好,如果有錄音可以刻成光盤等。
5、把《勞動争議仲裁申請書》和相關的證據材料交給勞動争議仲裁委,準備一式三份,交兩份給勞動争議仲裁委,自己留一份(如果是勞務派遣,需要一式四份)。
6、勞動争議仲裁委在收到材料後,會在五日内決定是否受理,并會通知勞動者。如果受理,會把開庭時間一并通知。
【法律依據】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争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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