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法院相關解釋的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标準計算。
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标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
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最長給付年限,建議參照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計算,即一般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超過确定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繼續給付的。
如果賠償權利人确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可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五至十年。
鑒于物價波動,被侵權人身體健康狀況變化等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不建議确定過長的殘疾輔助器具費賠償年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6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标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确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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