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序有:
(一)對拟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生活衛生部門對病情診斷、妊娠檢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鑒别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提交監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評審委員會評審,評審同意的,報請監獄長辦公會審議。監獄審議決定對罪犯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監獄提請省監獄管理局審批。
(二)對罪犯的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應當委托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對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況的鑒别,由監獄組織有醫療專業人員參加的鑒别小組進行。
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有:
(一)患有屬于《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所附《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的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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