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者插足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賠償,但也需要有證據證明其過錯構成離婚法定過錯。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四種情形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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