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财産保全解除後,可以申請提取車輛。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的規定:
檢驗、鑒定結論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訴前财産保全的申請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後15日内未起訴的,财産保全解除。
人民法院對訴前财産保全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後的48小時内作出裁定,并立即開始執行。
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負民事賠償責任,是事故車輛能否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要條件。
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負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對該事故車輛才有可能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如果機動車所有權人在事故中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那麼對該事故車輛就不能采取訴訟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第4款,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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