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還具備以下條件的,更容易辦理取保候審:
(一)非暴力犯罪的。
(二)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三)存在重大疾病,嚴重危及生命健康的。
(四)懷孕的婦女。
(五)認罪的。
(六)财産案件,退贓,積極交納罰金的。
(七)人身損害案件,積極賠償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諒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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