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隻提供餘額無明細賬目的對賬資料,不予對賬;
2、對于供應商直接依據其銷售部門往來資料而非财務部門賬目提供對賬資料的,不予對賬;
3、對于多年無業務往來的供應商前來對賬,即使經過企業有權人士簽批,供應商的對賬資料也必須加蓋供應商公章或财務專用章,提供加蓋公章的介紹信也可,否則不予對賬;
4、對于對賬手續和賬目資料齊全的供應商,應及時對賬并出具對賬單;
5、對于發票丢失又無法确認是采購企業責任的,采購企業不能在對賬單上确認該項債務,應要求供應商調減該債權;
6、為方便對賬,應要求供應商下次對賬時攜帶本次的對賬單或其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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