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會危害公共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抛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情節嚴重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抛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對于故意從高空抛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适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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