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是指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定的用以确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優先受償權。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我國有三種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債權人享有相應的優先受償權、收取孳息權、留置權等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據根《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财産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并有權就該動産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産為留置财産。
根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财産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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