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見證人的範圍有,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除上述範圍的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其他範圍的人員是可以擔任見證人的。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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