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蹤可以起訴離婚,需要3到6個月左右的時間。但是,失蹤如果是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的,那麼被申請人失蹤滿兩年以後才能夠另行提起離婚訴訟的,如果是故意躲避民事訴訟的,可以随時随地提起離婚訴訟,不過,法院在一審的時候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會比較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争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争結束之日起計算。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法院會依據《婚姻法》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産;宣告失蹤的法律後果是失蹤人的财産依法由他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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