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争議适用:
1、因确認發生的争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發生的争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争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争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争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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