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考慮這麼多份遺囑在形式和内容上是否都符合法定的條件,是否為有效遺囑。
其次,要考慮各份遺囑之間是否存在沖突。如果多份遺囑内容并不抵觸,則各個遺囑分别發生其效力。
最後,如果多份遺囑内容相抵觸,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具有高于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按照公證遺囑進行處理。
在沒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由此可見,在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緻的情況下,訂立在後的遺囑效力優于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20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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