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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第二次報名條件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9-30 13:46:00

司法考試第二次報名條件(司法考試報名條件塵埃落定)1

現《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已經2018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8年4月28日由司法部令第14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面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報考的具體要求。

具體要求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曆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曆,并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曆并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或者曾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被吊銷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

(四)被給予二年内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期限未滿或者被給予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處理的;

(五)因嚴重失信行為被國家有關單位确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并納入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因其他情形被給予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處理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已經參加考試的,考試成績無效。

司法考試第二次報名條件(司法考試報名條件塵埃落定)2

辦法實施前取得非全日制本科和非法學本科學曆的還能報考嗎?

按照辦法的規定是可以報考的,具體條款如下:

本辦法實施前已取得學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應學曆的高等學校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曆畢業生,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曆畢業生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可以在一定時期内,對艱苦邊遠和少數民族地區的應試人員,在報名學曆條件、考試合格标準等方面适當放寬,對其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實行分别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協調委員會确定。

司法考試第二次報名條件(司法考試報名條件塵埃落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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