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産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标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财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産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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