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的主要區别在于:定金具有法律效力,交定金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合同違約。而訂金沒有法律效力,大緻相當于預付款,不能預防合同違約。定金最大可以收标的物(貨款)的20%,而訂金則沒有這個标準、甚至可以收貨款的100%。《擔保法》第91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币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書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隻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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