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準的足球比賽由兩隊各派10名球員與1名守門員,共11人,在長方形的草地球場上對抗、進攻。
隊員人數的規則:上場比賽的兩個隊每隊隊員人數不得超過11人,必須有一名守門員。 每隊在比賽時可有1至2名替補隊員,如果是“友誼比賽”,可以有5名以下的替補隊員。 在經裁判員同意後,在比賽暫停時,替補隊員可替換隊員。 隻有在被替補隊員下場後,替補隊員才能上場。 未經裁判員同意,任何隊員不得上場或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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