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6年7月4日北美原十三個英屬殖民地一緻通過的《獨立宣言》主要内容:
在有關人類事務的發展過程中,當一個民族必須解除其和另一個民族之間的政治聯系,并在世界各國之間依照自然法則和上帝的意旨,接受獨立和平等的地位時,出于人類輿論的尊重,必須把他們不得不獨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産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标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為了慎重起見,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應當由于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予以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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