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給付彩禮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的,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出現以下三種情況,法院是支持彩禮返還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給付彩禮後雖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曆,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這裡的“生活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财産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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