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工傷鑒定的程序如下: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後應攜帶資料到當地社保機構申請傷殘等級評定。
2、鑒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做鑒定。
3、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确認後,交納鑒定費。
4、鑒定辦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并予以公布。
5、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後,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收取全部材料。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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