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緻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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