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回遷房可以進行買賣,但是前提是其處分人擁有不動産權證。
《物權法》第十四條規定,不動産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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