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内,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如單位不給職工申請的,工傷職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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