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從事經紀活動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
3.有固定的住所。
4.掌握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5.申請經紀資格之前連續三年沒有犯罪和經濟違法行為。
具備以上條件的人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考核批準,取得經紀資格證書後,方可申請從事經紀活動。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經紀人管理辦法》和有關省市的具體規定,經紀人培訓考核發證由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實施,也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培訓考核的内容為從事經紀活動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等。
經培訓考核合格發給證明,憑考核合格證明,向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經核準後發給《經紀人資格證書》。申請科技,房地産,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特殊行業的專業經紀人員資格證書的,由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培訓,審核,考核發證。
獲得《經紀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以依法申請設立經紀企業,合夥的經紀組織,申請登記注冊為獨立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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